感謝英明的官員, 這是正式的新聞稿:

另: 再次覺得逃離無名是正確的決定.

有關「談酒未加警語-無名、奇摩blog挨禁酒令」報導說明

《國庫》2008/3/17
財政部國庫署接獲「財政部民意信箱」有關「檢舉網站部落格張貼酒類圖片,且未加註警語標語」案件後,即查證網頁資料,若屬網友間之信息資訊分享,非以推廣促銷酒品為目的者,並未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,即由財政部國庫署逕復檢舉人後結案。若屬涉嫌違反酒之廣告、促銷規定或網站販售酒品者,則由財政部國庫署函請網站業者提供相關資料後,轉請各地方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,請相對人提出陳述書後,再予處理,查證作業極為嚴謹。
財政部國庫署並未如報載「要求勸導網站和部落格提及酒類相關文章,必須加註警語,否則開罰」等之情事,惟「酒之販賣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」及「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『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』或其他警語」為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第37條所明文規定,除請網站業者提醒所屬會員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,財政部國庫署及各地方政府將加強菸酒法令宣導。
聯絡人:柯國貞
聯絡電話:049-2332300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ingfisher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